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章有關管轄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對公民提起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醫療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醫療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通常情況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上訴案件由該基層法院的上級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訴訟標的較大的或有其他重大影響的案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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