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一方股東并未實際投資公司資產的規定是什么?
有一方股東并未實際投資公司資產的規定是應當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補足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出資不實的,應當補交出資,其他股東應當對其承擔連帶責任。可見,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機構為企業出具不實或者虛假驗資報告資金證明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通知》規定,出資人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但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不實、虛假的驗資報告或者驗資證明,相關當事人使用該報告或者證明,與企業進行經濟往來而受到損失的,應當由該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對于該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出資人在出資不實或者虛假資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公司把關于股東的其他規定。
債權人沒有經過對公司的訴訟和執行就直接起訴股東,要求股東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以及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
未實際出資,公司資不抵債時,A對公司債務在認繳出資范圍內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除公司發生債務問題外,掛名股東還需承擔由于出資問題導致的工商罰款以及可能的刑事責任。
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并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公司內部的股東,如果他們存在著沒有實際出資的狀況的話,那么必須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規定的時間當中補足出資,并且其他的實際投資人員對這種補足出資的義務也承擔連帶的責任,補足出資主要是因為對其他的債權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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