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自然人作為隱名股東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境外自然人作為隱名股東也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隱名股東是否會被確認為實際出資人,主要取決于以下方面: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xié)議
雖然這個協(xié)議對于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jù),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于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jù)。根據(jù)上海市高院的規(guī)定,如果雙方在協(xié)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并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系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jīng)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jīng)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于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jīng)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并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jù)。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jīng)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guī)對于某些行業(yè)、企業(yè)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yè)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采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yè)。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于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xié)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chǎn)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xié)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jīng)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文件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于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匯報并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并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jù)公示的法律文件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jīng)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chǎn)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余財產(chǎn)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jīng)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對于完全由我國公民成立的股份有限制公司來說,存在境外自然人做隱名股東的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過,任何情況下隱名股東的存在都必須是公司其他股東都知道的。為了確保隱名股東的利益不受侵犯,和股權代持人之間簽訂的代持協(xié)議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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