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確認隱名股東的身份?
(1)與顯名股東間有協議
雖然這個協議對于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依然有效。它不僅是隱名股東用來約束顯名股東的依據,也是證明隱名股東對于公司實際出資的有力證據。根據上海市高院的規定,如果雙方在協議中未約定隱名股東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并且隱名股東也沒有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隱名投資關系將不會被認定,而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2)不實際參加公司經營
在實踐中,有的隱名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完全由顯名股東行負責,有的則以自己名義行使股東權利。由于公司的社團性,公司的其他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投資人是誰。隱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公司經營,行使股東權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東知道并且認可隱名投資行為存在的證據。因此,許多地方的法院均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參加公司經營作為確認隱名投資關系的重要條件。
(3)無違法行為
中國法律、法規對于某些行業、企業的股東身份進行了限制。比如,外國自然人不得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在實踐中某些人就采取隱名投資的方式參股合資企業。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如果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將不會受到法院的認可,對于隱名股東以及顯名股東雙方而言,都將承擔較大的風險。
二、隱名股東應從以下幾方面保護自身利益
(1)保證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權益
作為實際出資人在與名義股東簽訂投資協議書的時候,必須明確雙方的關系即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而不能規定為借款人和貸款人的關系,不同的約定方式會產生不同的法律關系,這對于雙方都存在極大的風險。因此在簽訂隱名投資協議時應注意:
A、在合同中明確隱名股東在實際出資后所享有的各項股東權益,包括實際持有的股份比例、出資金額、利潤如何分配等,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
B、協議中應明確名義股東應承擔的義務,如未經隱名股東書面同意,名義股東不得將公司股權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給第三人等;
C、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隱名股東要確保其股東利益,必須明確約定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如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隱名股東的同意,顯名股東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愿行使股東權利等,可以有效保障隱名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D、明確顯名股東發生違約行為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從而確保在法律風險發生后,隱名股東對名義股東采取法律手段時有相應的合同依據。
(2)防止顯名股東擅自轉讓其名義的股權
我國法律采用的公示原則和善意第三人原則,都體現了對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為了防止顯名股東利用其股東身份針對善意第三人行使有損實際出資人利益的股東權利,除了隱名股東與顯明股東之間簽訂的隱名投資協議,隱名股東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公司其他股東,以此來確保自己的股東利益不受侵犯。
以上就是隱名股東的具體認定情況,隱名股東由于其股東身份的特殊性,一般是不參與到公司的生產經營的,但在涉及到股權分紅以及相關收益的分配時,也是可以獲得正常的收益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門咨詢。
隱名股東作為債務人,隱名股東的債權人怎么處理?
隱名股東享有的實際權利是否有規定
隱名股東是否有查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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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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