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有哪些?
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和相關法條的規定,忠實義務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獲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2、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二)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獲取某種秘密利益或所允諾的其他好處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禁止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處置公司的財產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內幕信息從事各種內幕交易從而獲取私利,也不得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以謀取私利。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以上就是公司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所需要履行的忠實義務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如果違反了上述忠實義務,也是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的,造成嚴重損失的還可以起訴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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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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