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義股東與暗股東的區別是什么?
名義股東與暗股東的區別是身份的顯露程度是不一樣的,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我國的《公司法解釋三》使用的是"實際出資人"的稱呼,與其相對應的概念是"名義股東"或"顯名股東"。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出資人或股東是別人的姓名。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協議的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名義股東依照形式主義原則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由于形式要件的缺失,實際出資人雖然符合成為股東的實質要件,但其并不能當然獲得法律認可的股東地位,即使實際出資人不是法律規定的受到限制的主體。其與公司形式上沒有任何關系,相互之間既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這是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份公司的公眾性決定的,實際出資人要為自己的選擇付出代價。
二、股東的分類有哪些類型?
1、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托,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托人。
2、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3、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并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并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股東對一個公司來說重要程度非常大,因為畢竟公司的股東對于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在公司的重大事項決議的時候可以提出相應的意見,而現實中除了顯明股東還有隱性股東,也就是實際的投資人,但是并沒有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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