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無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嗎?
分公司是有合同主體資格的,只要分公司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是分公司擁有總公司的授權的,就可以與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法人簽訂合同,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分公司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被授權的,那么簽訂的合同就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時是需要總公司進行追認才能發生效力的。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二、分公司可以獨立成為民事訴訟被告嗎?
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同時也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三、分公司有哪些特點?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綜上所述,相對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經營上受到總公司的管理。當然,分公司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具備合同主體資質。分公司取得總公司授權后,簽合同在許可范圍內,當然,一旦分公司出險合同違約,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對方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分公司經營范圍變更需要什么材料
分公司做擔保人的條件
設立分公司流程及所需材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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