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簽的合同總公司為被告嗎?
企業可能開設多個分公司,分公司在當地作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也以自己的名義在經營業務、對外簽訂合同。
當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發生爭議時,對方有權要求總公司賠償損失:
1、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獨立的主體,總公司要為其承擔責任。當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發生爭議時,其他公司可以把總公司、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或者可以只把總公司作為被告,要求賠償。
2、如果總公司想和分支機構隔離風險,不想為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建議設立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注意在法律上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很不一樣的,分公司不是獨立主體,而子公司是獨立主體、相當于另外一個公司。子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總公司不需要負責。
二、分公司有哪些法律特征?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并根據它的委托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于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綜上所述,分公司對外訂立合同違約被起訴后,作為原告,往往將其和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分公司承擔的責任有限,總公司要承擔最終的違約責任。當然,原告也可以只起訴總公司,只要分公司是其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總公司可以被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分公司做擔保人的條件
分公司有注冊資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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