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企業分公司可以直接簽訂施工合同嗎?
建筑企業分公司可以直接簽訂施工合同,根據現行公司法,建筑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后,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
1、《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二、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合同法》表見代理制度。《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認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范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建筑分公司成立之后,若是沒有獨立簽署合同的權利,那么并不能為股東賺取利益,故此一般來說,只要在總公司授權的范圍之內,建筑類型的分公司,是有權利簽署合同的。若是第三人發現建筑公司簽署的合同無效,此時可以起訴該無權簽署合同的建筑類型分公司。
分公司簽定擔保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分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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