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公司法都有什么改變?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二、實繳制度改為認繳制度的意義
新公司法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的意義:
1、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有利于個體創業。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20%及剩余注冊資本必需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幾次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于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
2、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可以促進我國建立信用體系。
在認繳制下,任何一個人均可以成立一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甚至1億元的公司,因此注冊資本的這一層含義也將失去意義。在此結構下,重大交易中,對控股股東的背景及信用調查成為重中之重。相應地,政府也將會隨之逐步建立市場主體(企業、控股股東、董事、高管)的信用體系。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將更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我國信用體系。
3、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有利于推動資源配置方式轉變。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新公司法將實繳制改為認繳制證體現了這一決定的精神。
新公司法最主要的改變都體現在創辦公司的起始階段,現在注冊一家公司的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文件相對來說都已經極大的進行了簡化。各位投資人可以選擇的出資方式也不僅限于貨幣出資,盡管現在的實體經濟相對來說是比較蕭條的,但好在國家各方面的政策還是鼓勵自主創業的。
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哪些規定體現了對股東權利的保護?
新公司法認繳出資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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