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產股東要承擔債務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如下:
1、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二、公司破產的司法解釋
1、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概念,都是法人實體,都只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以破產財產先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保險和稅金后,剩余財產平均分配給無擔保債權人,公司解散。解散后,公司及公司股東不再對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責任以投資額為限,一個自然人單獨設立的有限公司有特殊情況,可能該單獨股東會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按照破產程序,應當通知并公告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后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余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
公司破產的情況下,股東顯然是需要承擔債務的,股東作為公司的管理主體,應當對公司的運營和發展負責,一般來說,公司的政策制定以及重大產業調整都是由股東大會作出的決定,在公司因無法繼續運營需要申請破產時,應當對公司的債務和公司的固定資產一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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