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改制風險評估的范圍有哪些?
本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改革風險評估范圍,主要是指對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改革、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等有關行為的風險評估。改革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存在社會穩定風險,在實施前要對其內外部環境、利益相關方、改革方案、職工安置方案等重點環節和重要因素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實施國有企業改革,產權持有人是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在企業改制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改革、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等重大改革事項過程中,有關責任主體要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與企業所在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共同應對風險。對于社會穩定風險較大的事項,要積極化解,待風險可控后方可實施改革。
二、企業改制風險
1、來自國企原出資人方面的原因
國有企業出資人在對國有企業資產進行處置時,因為各種原因,一般希望國有資產能夠“賣個好價”或在新企業中占有更多的股份,往往在資產清查或資產評估過程中對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和壓力,造成資產評估不實或國有資產估價虛高,有時甚至還會出現虛報資產或隱瞞債務的情況。(比如重慶建投、重慶開投訴工行重慶分行)。
2、來自原國有企業管理經營者的原因
原國有企業經營管理者在改制前由于法律意識薄弱或不負責任往往會以企業財產對外進行擔保,形成各種隱形債務,而這些債務往往在賬面上得不到體現。另外,由于他們肩負著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任務以及基于其他原因,往往會在資產清查或資產評估的過程中虛報資產或隱瞞債務。另外,有些經營管理者利用改制之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或私分國有資產。
3、來自新股東或資產受讓人方面的原因
有些新股東或資產受讓人的資產規模和信用狀況較差,有時通過欺詐或其他不正當途徑與企業原國有出資人代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參與拍賣,但根本無力支付對價,導致國有資產在轉讓并注銷之后,國家卻不能獲得相應的對價。
4、來自國家追究的政治、法律風險(政治原因)
一方面由于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國有資產流失的各種情形,另一方面,由于受原有舊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一般和當地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旦出現政府或部門的領導班子調整,如果關系協調不暢,很多國企老總或改制后的公司領導成為政治斗爭的犧牲品。
5、來自原企業債權人方面的原因
有些債權人由于對自己權利的懈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改制的過程中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在改制完成之后,由于原企業已經面目全非,所以便將改制的相關主體全部告上法庭,使很多人遭受訴累之苦。
6、來自其他方面的原因
比如資產評估機構的過錯導致對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存在缺陷;企業員工思想觀念沒能完全扭轉,心態失衡時會采取一些過激行為;原有改制方案設計上有缺陷,沒有經過充分論證和周密計算或依據的政策有誤差;國家頒布的改制政策前后不一致,各地的做法也不統一,導致適用時無所適從等等。
國家出臺過相關的國企改制的意見,在意見當中也明確的指出了改制風險評估報告當中應該包括的這些范圍。但是,不同地方的國有企業改制的原因,有著一定的差別,所以在風險評估報告書當中的內容,絕對不可能都是一樣的,這就需要,國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內外環境等,詳細的擬定風險評估報告。
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基本法律問題
全民所有制企業改制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改制怎么辦,企業改制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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