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二、對未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罰
為了強化對專用發票的管理,堵塞漏洞,稅法規定:固定業戶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如果擅自攜票外出,在經營地開具專用發票,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其攜帶的專用發票逐聯注明“違章使用作廢”字樣。
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存放空白專用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專用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而發生丟失、被盜的企業,應于丟失、被盜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通過《中國稅務報》和電視等傳播媒介公告聲明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作廢。同時,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半年內不得使用、領購專用發票并收激結存的專用發票的處罰。對企業申報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如發現虛開、代開的,該企業還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單位和個人向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應該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專用發票不單是一般的商事憑證,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專用發票的保管關系小到公司信譽問題,大到國家財務稅務問題,因此,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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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要由律師事務所收取,收費時一定要索取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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