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中的自治條款是怎樣的?
(1)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設立之前,由股東或發起人制定并一致通過的,規范公司經營管理中最普遍、最一般事項的自治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備要件之一,其制定和修改都有嚴格的限制,并且對內具有最高效力,素有企業的“自治憲章"之稱。它不僅對有限公司的原始股東和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有約束力,而且對其后加入的特定或不特定的股東也有約束力。同時,公司法對公司章程可規范的事項進行了廣泛的授權:從公司的設立目的到企業的經營范圍;從會議召開的次數到表決機制的設定;從內設機構的職能到董事監事的選任;從股份轉讓的條件到對外擔保的限制等等,全都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公司章程自主決定,這就為公司自治提供了最根本的手段。
(2)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自治
在公司的治理結構中,監事會的職能主要是監管,公司的運營中的大部分決定是由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所以股東會與董事會的決議成為公司實現自治的又一手段。
股東會所形成的決議,稱為股東會決議,它一般是針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作出的決定,在公司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一些特殊事項,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分立與合并、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解散等必須經股東會表決,并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作出才能生效。股東會的召開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由于要求的與會人員較多,所以每年召開的次數有限,而董事會的召開則相對簡單,所以董事會在日常決策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董事會所形成的決議,稱為董事會決議。它主要是針對日常經營管理中出現的一般問題作出的決定,其中涉及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制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等。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對公司即時決策、實時管理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公司章程與“兩會”決議的關系
可以說公司章程是靜態公司下的自治,而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則是動態公司下的自治,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在這兩種自治手段中,公司章程的地位是決定性的、根本性的,它直接決定著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正確性、及時性和執行力。沒有一部完善的公司章程,再多的“兩會"決議也只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舍本逐末。
公司法一直以來對于我們國家公司的設立以及存續都是進行非常嚴格的調整,同時公司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了公司存在著自治條款,指的就是可以根據公司的章程來進行自我的管理和自我約束,這也就是公司章程自治,除此之外還存在著股東會議的自治。
公司法司法解釋的修訂
新《公司法》中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全文及司法解釋一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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