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市場經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就是那些發展活躍的中小企業,對于許多人中小企業來說資金的支撐是自己長久發展不限動力,而中小股東就是這些資金的重要提供者,那么,在新公司法關于中小股東內利益人有哪些保護呢?小編為你解答。
新公司法關于中小股東內利益人的保護
對中小股東的特別保護,已經成為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其重要的理論根據在于對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辨證認識和分析。資本多數決本是無可爭議的法律原則和表決機制,是公司法最可選擇的公平手段。這一原則對于保護大股東的投資熱情、平衡股東間的利益關系和提高公司決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也是股東平等的基本體現。然而,資本多數決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又是顯而易見的,它不過是公司法無奈的選擇,其實多數決本身就意味著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制和強迫。對資本多數決的邏輯分析表明,多數決的結果是多數權利意味著全部權利,少數權利意味著沒有權利。或者說多數與少數的意義只表現在表決權行使的過程之中,而最終的結果總是對多數股東的意志和利益全部肯定和對少數股東意志和利益的全部否定。這正是發生在表決權上最為奇特也最為普遍的現象,這種現象可以稱其為權利的吞并或權利的淹沒。
各國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是通過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制度設計實現的,這些制度和規則包括:除了肯定董事對公司的義務外,進一步將董事的義務擴展到對股東的義務;不僅要求董事對股東負責,而且進一步要求處于控制地位的股東也應對少數股東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對于公司的某些重大決議或重大交易,不同意的少數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對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能有效影響、甚至控制公司決策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表決權予以限制;對董事、監事的選舉,采取累積投票制;賦予少數股東股東大會召集權和提案權;在程序上,賦予少數股東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或予以撤銷的權利。
在董事或控制股東實施不合法、不公平的行為或對其他股東實施欺詐等情況下,請求法院頒布命令,強令公司解散,并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權利。以及為自己的利益提起直接訴訟和為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訴訟或派生訴訟的權利。
相形之下,中國現行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雖也有幾個條款有所體現,但并未成為一個突出的主題,更未形成一個精心設計的完整體系。這一缺陷和不足形成的原因則在于公司法制定的歷史條件,作為中國的第一部公司法,在制定的當時,主要任務是建立中國公司的基本制度,確定公司的基本類型,確立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架構,而對于中小股東保護這種公司法縱深發展之后才暴露凸現的問題,還沒有作為緊要的問題進入立法者的視野,還很難為當時的立法所重點關顧。
對于許多企業的中小股東來說,只要是投資就會存在風險,新公司法中有關保護是,國家有關部門對于中小股東權益最有效的保護規定,有了這些規定,中小股東就可以最大程度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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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徐丹律師,女,法學學士學位,國家司法考試A證。現為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核心專職律師,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執業證號為14201201711164197。徐丹律師從2012開始先后在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過實習工作經驗,從事執業律師以來,秉承“專業、誠信、敬業、務實”的工作作風和為人處世的態度,已處理過多起訴訟和非訟法律事務,咨詢解答大量各類型民事、經濟、刑事案件。尤其擅長各類婚姻家事糾紛;婚前、婚內財產風險評估和規劃;為境內或者跨境婚姻、繼承提供法律意見;債權債務糾紛;房產合同等。對于婚姻家庭的矛盾有著獨到的見解,善于從法律角度與女性特有的角度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善于處理婚姻家庭中的疑難雜癥。在執業中也不忘關懷弱勢群體,結合地區司法局以及律所綠色通道提供專職援助,對于一些困難的群眾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是一位有著專業素養與社會責任感的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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