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一種法律上特有的概念,法人意味著其擁有完備的民事權利能力以及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并不一定是自然人,它既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一個組織,在我國的經濟社會當中承擔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那么,一人公司法人死亡應該怎么處理相關事宜?
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應該中止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筆者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和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人格互相獨立,因此,在公司未注銷前,法定代表死亡并不影響公司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法院無需中止案件訴訟。
但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基于實際情況,給予公司適當的時間,讓其根據公司章程或法律規(guī)定,重新選舉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如果公司不選舉的,也無其他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在法律文書中,一般仍應列法定代表人欄,但應在其后加(),標注“已死亡”即可。
如果法院因法定代表死亡而裁定中止訴訟,應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六)項“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而不應是其他條款。
三、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訴訟代表人應如何確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條規(guī)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筆者認為,參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在未依規(guī)定選出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有主持工作的副負責人的,法院也可以列該副負責人為公司訴訟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其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四、法定代表人死亡,法律文書應如何表述?
2007年6月27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訴訟代表人如何確定等問題的解答》第五條規(guī)定:法律文書首部內容應當客觀反映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終止,即使該法定代表人已參與了一部分訴訟,也不應再出現(xiàn)在法律文書的首部。因此,在尚未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應當寫明公司訴訟代表人的情況,表述為:“訴訟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股東(或董事、監(jiān)事等)。”在案件審理經過一節(jié)中,可將法定代表人死亡情況以及訴訟代表人的產生過程進行簡要的陳述。“筆者表示認同。
五、一人公司股東兼法定法表人死亡,可否參照上述規(guī)定處理?
筆者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其股東人數,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并無兩樣。因此,一人公司股東兼法定法表人死亡,本文一、二、三、四部分的規(guī)則可以對其直接引用。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屬于企業(yè)法人,按照《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雖其股東死亡,但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
如果法定代表人死亡了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就應該中止訴訟事宜,除此之外,還應該確立新的訴訟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走了,這個情況需要在審理案件當中進行簡單的筆錄陳述,雖然自然人死亡,但是法人主體資格仍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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