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文件,在對于公司的各項章程的規定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公司法具有多條文件設置,其中的第一百零三條是關于公司的表決決定問題,也就是大家都了解的在公司的會議上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公司決定的會議,那么公司法103條表決程序的釋義是什么?
公司法103條表決程序的釋義是什么?
第一百零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釋義】 本條是對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程序的規定。
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東參加會議,是股東大會會議召集人的義務。根據本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召開股東大會年會或者章程規定的定期會議,且公司發行的股票全部為記名股票時,由于股東人數有限,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不須公告,通知的時間為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的內容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二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通知的期限要短于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和定期會議的時間,為會議召開15日前。三是公司發行無記名股票的,無論是召開股東大會年會、定期會議,還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均應以公告方式進行通知,公告的時間為會議召開30日前。
股東的提案權是這次修訂公司法為加強對股東利益的保護而增加的內容。股東的提案權是指符合條件的股東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作為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提出提案的股東應當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出提案的時間為股東大會會議召開10日前,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不符合條件和程序的提案,公司董事會有權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對于符合條件和程序的提案,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提案提交股東大會會議審議。
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必須是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包括召集人主動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也包括根據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股東大會會議不得對其做出決議。會議審議的事項應當事先列明,便于股東事先做好準備。
股票是股份持有人的權利憑證。無記名股票是指票面上不記載持有人姓名或名稱的股票。由于無記名股票誰持有誰所有,誰就享有該股票上的權利。因此,為了確定哪些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并在會議上行使表決權,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召開5日前至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按照規定交存股票,是其出席股東大會意愿的表示,也是其出席股東大會的必要條件,不交存的不得出席,在股東大會上無表決權。
公司法103條表決程序的釋義是什么?上面是對于這項法律條文的具體解釋,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關于公司表決權利的程序實施內容,在公司中最重要的就是關于公司決定的高層的表決問題,一般來說需要的就是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情況下,根據投票進行的表決方式是最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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