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公司都只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這個所有人都知道,但是公司法對高管的規定卻知道的不是很多,畢竟一個公司的高管只有那么少數人,對于其他人來說,只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去做事就可以了,其他的只需要不違法就沒什么問題,所以也就不去關注這方面的問題,自然就不知道公司法的規定了。
公司法是指規定公司設立程序、組織機構、活動原則及其對內對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狹義上講,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并于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三次修訂,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規定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多次修正,現行版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3年12月28日發布。
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關聯交易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同業競爭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所以,生活中處處的都有法律的存在,不僅是生活,工作也是由法律約束的。工作的時候不僅需要遵守公司的章程,還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就必須遵守公司法對高管的規定,否則造成違法行為,不僅會對自己的工作造成影響,還會對公司產生許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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