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借錢給他人,債權人肯定是希望債務人可以力保能夠及時還款。但是實際生活中,債務糾紛的發生是比較多的,而這其中尤其是以欠債不還的糾紛居多。
(一)可直接到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證明借貸關系存在,法院受理后確認借貸關系明確的,可缺席判決,并對其財產執行追償債務。
(二)對于已婚的借款人,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出借人可在下列兩種情況時要求“夫(妻)債妻(夫)還”:1、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借款;2、婚前一方借款購置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所負借款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下列情況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償還借款:1、借款人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 未經對方同意,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從事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4、一方因賭博、吸毒等非法 行為所負債務;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對于未婚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證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財產,可向法院起訴并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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