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條例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有哪些?
⑴必須存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離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止。
⑵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雙方為維護共同生活的需要引起的債務;一類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產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⑶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夫妻關系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這種共同共有的性質,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
⑷)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夫妻一方在清償了全部債務而使另一方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后,在夫妻之間產生了新的按份之債,履行了全部債務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
共同債務肯定是要共同承擔的,而且原則上是夫妻兩個人平分夫妻共同債務,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夫妻離婚的時候都只想著分割共同財產,完全忽略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債權人起訴的話,可以將已經離異的男女雙方共同列為被告方。
夫妻債務是共同償還還是連帶
夫妻債務協議書如何寫
夫妻債務可以公證處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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