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益保險金不用于抵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撫養、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身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2、保險是不存在爭議的財產分配
《保險法》第六十一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險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明確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按照《繼承法》分配。
3、保單是不被查封罰沒的財產
《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4、保險是免稅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保險賠款免納個人所得稅。
5、保險是不用公證的婚前專屬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人身傷害或患疾病所獲得的人身保險賠償金,因與該個人有密切關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療、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該類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歸取得保險金的一方所有。
6、壽險公司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并且轉讓時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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