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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介紹以及講解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 。在我國,一般而言,股權轉讓以遵循自由評定為前提,以限制轉讓為補充,這是全球范圍內大部分公司在法律關于股權轉讓的主要規則。但不管股權轉讓存在多大程度上的自由,對股份轉讓限制性規定的普遍存在在幾個方面中。讓律霸小編為您慢慢講明。
一、 一般限制
1、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份,如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2、中國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中外合資(合作)有限公司的股東;
二、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股東優先購買權。
三、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
1、發起人轉讓股份的限制: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限制
5、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6、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7、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第(一)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決議,且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公司因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1)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2)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3)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4)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因第(二)項和第(四)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五、記名股票轉讓的限制記名股票
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轉讓操作方式
股權在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者支配權,是股東基于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表決權、知情權以及其他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六、內部轉股
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于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 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是關于公司外部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包含了以下特殊內容:第一,此處是以人數主義作為投票權的計算基礎。我國公司制度比較重視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處故采用了人數決定,而不是按照股東所持出資比例為計算標準。第二,以其它股東作為計算的基本人數,是除轉讓方以外股東的過半數。
在現實生活中,公司股權轉讓主要實施是履行合乎程序性和相關實體法,但未正式訂立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之前,應訂轉讓草案,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個人合法權利受到損害。一般而言,股權買方應當先付一小部分的轉讓款,假若公司股權轉讓不能完成,股權買方可以主張討回該款項。如果您還想了解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的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識,歡迎您直接咨詢律霸網站的律師獲得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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