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權大于債權可以抵押車嗎
可以。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物權與債權都是法定權利,受法律的保護與調整。
但是,在法律關系中,物權要優于債權,物權是絕對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擁有、支配、處分、收益的法定權,具有排他性的;而債權是相對權,屬于可實現權或待實現權,其主要基于主張權。
相對的權利說,具有物權即擁有絕對權,擁有權利具有相應的主張權,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用其物權清償債權,這需要有相應的法律程序與債務人的予同才能實現,債權不能直接對抗或轉化物權。
二、物權的效力優于債權的效力的原因
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于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于債權的效力。其原因可歸為: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即靜態的財產關系,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 靜的安全 ;而債權的重心在于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 。
(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占有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系。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于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于債權的效力。
(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并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采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系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于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于債權的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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