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債權憑證
所謂的“債權憑證”制度是指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中,經人民法院執行機構采取措施,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證明其債權存在并明確未執行的債權數額,待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后,債權人可依該憑證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制度。
而“債權憑證”是指在“債權憑證”制度中,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即債權憑證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執行法院向申請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實踐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執行期限屆滿前后,執行法院認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后,制作、發放債權憑證,同時終結原判決的執行。在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權利人依據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憑證中登記的權利。
二、債權憑證的優點
1、債權憑證的實施對執行案件可以裁定終結執行,減少法院積案,減輕法院的社會壓力。
2、債權憑證的實施可以使債權人承擔風險,是責任的回歸。
3、債權憑證的實施可以避免債務人逃避執行,迫使債務人盡早主動履行。
4、當事人依債權憑證申請執行時無需辦理立案手續,方便當事人。
三、債權憑證的特征
1、債權憑證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放的,它沒有嚴格的審判程序。
2、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3、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4、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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