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司債務?
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二、公司債務產生的必然性是什么?
1、生產經營與債務同行
公司的資本金是生產資料與流動資金,而規模生產的運營,債務就跟蹤而至。其資金通過貯備、生產、銷售、結算、分配等環節資金流向企業,流出企業,再流入企業,再流出企業(或暫存在于企業)循環往復,不停地不同形態在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穿行。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如國家標準規定的特級資質房屋總承包施工企業,法定注冊資本金為3億元,盈余公積為注冊資本的25%即7500萬元要求,年度竣工的工作量為15億元以上(其它條件不作介紹),就此經濟標準而言,產值150000萬元,自有資金37500萬元,其它債務或結算資金就應當為150000-37500=112500萬元(在忽略結算資金的兌現時的負債金額數量),如此狀態下的資產負債率即為75%,就是運用了百分之七十五的資金是債務資金。如果公司還需要進行固定資產方面的投資,那么,資產負債的比率還要升高;如果企業通過結算工程款收入,可以充分收回工程進度款結算資金,那么,公司的資產負債比率也可以下降。
2、吸收債務對企業的發展有積極意義
⑴公司為了完成既定的生產目標,流動資金不足時,舉債可以保持生產的正常。
⑵公司為了更新改造設備與裝備,資金不足時必然想到融資,或融資有相當的優惠待遇時也會主動吸收融資,更新或購置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來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與效率,還可以減輕職工勞動強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與費用。
3、公司經市場調查后,發現并經過決策在主營業業務以外進行對外投資可以獲得更多收益,或大生產規模進行市場規模擴張,自有資金不足時,必然會舉債。債務資金對企業的生存、發展的確有著眾多的好處,用好債務資金對國家、對企業、對債權人都有深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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