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管理的有關內容是什么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概念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體現了中國懲罰罪犯與改造罪犯相結合和人道主義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對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暫予監外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
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醫:
1.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
2.自傷自殘的。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監:
1.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滿的;
2.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不向公安機關報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
4.違法犯罪的;
5.違反公安機關監督管理規定的;
6.以自傷、自殘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醫時間的。
三,審批程序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所在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審查后,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進行病殘鑒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鑒定結論,提出審核意見,報監獄長審批。
3.監獄將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送省監獄管理局審批。批準機關應當將準予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文書抄送監獄所在人民檢察院,并通知暫予監外執行地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
4.準予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由保證人領回,或者由監獄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時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四,暫予監外執行人員管理
1,?服刑期間嚴格監督
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司法局,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
2,?不符合監外執行條件,刑期未滿需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如果罪犯是在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執行的司法局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是一種出于人道主義考慮的服刑制度。其中罪犯懷有身孕這一情況最為常見,故有犯罪嫌疑人利用這一制度漏洞持續進行違法犯罪。這種行為是十分不可取的,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當然,這一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刑罰執行措施,充分地保障了每個人的人身權利。如果您對此仍然存在問題,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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