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訴訟患者必須提交的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復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二、醫療損害責任和醫療事故責任
1.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因過失,或者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有無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損害,應當承擔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方式的侵權責任。分為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及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產品責任。其中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及醫療倫理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都是:
(1)、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醫療行為中存在醫療過錯;
(2)、醫療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
(3)、醫療機構的醫療過錯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1)、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過程中使用了不合格醫療產品;
(2)、不合格醫療產品導致患者發生人身損害
(3)、不合格產品與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醫療事故責任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等行為,給病人造成傷、殘、死等嚴重后果;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專業技術水平和經驗不足造成診療、護理中失誤,導致病人傷、殘、死等嚴重后果。
三、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責任賠償有什么區別?
1.《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死亡賠償,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療事故責任則無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2.《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療事故責任則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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