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打官司找不到人怎么辦
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包括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在內的所有法律文書。如果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可見,原告在起訴過程中提供詳細準確的被告資料對于法院及時送達,通知應訴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信息不確切,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而需要通過其他方式(如公告送達等)予以送達,同時如果原告因客觀情況無法提供被告信息的,法院可依申請予以查詢。這樣就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利益,避免被告逃避責任。
第二條途徑是,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 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綜上所述,欠錢不還打官司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訴訟,法院會對債務人進行傳喚,要求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的,會要求財產代管人從其財產中支付欠債,也可以通過延長訴訟時效來保障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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