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應遵守的規則有哪些
被監視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是什么意思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或指定居所,并對其行動自由加以監視的強制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監視居住的適用對象、范圍與取保候審相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檢、法機關既可以取保候審,也可以監視居住,具體由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情況決定,但不得對同一個人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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