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嗎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
(一)無固定住處可以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否則一律在住處進行。“無固定住處”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前提條件,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固定住處,一是要堅持地域管轄原則。對于以戶口所在地為常住地并且有房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然屬于“有固定住處”,但對于那些戶口不在本地的外來人員也并不能輕易將其排除在“有固定住處”之外,否則就容易造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適用對象的擴大化。二是要正確理解“固定”的含義。修改后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與此對應,在一地連續居住六個月以上時間的住處即為“固定”,公共場所除外。三是對于那些在多地多處有房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某處房產所在地涉嫌犯罪,應當認為其“有固定住處”。
(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可以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一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屬于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的由國家安全部門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二是恐怖活動犯罪。我國刑法沒有以列舉的形式明確恐怖活動犯罪的范圍,但“恐怖活動”一詞在分則許多罪名中出現,如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資助恐怖活動罪、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都以恐怖活動或恐怖活動犯罪為基本的構成要素或前提條件。三是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屬于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通常是指具有涉案數額較大、有重要社會影響、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犯罪情節的賄賂犯罪。四是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是指出于偵查工作的需要,不便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共同居住人有共同作案可能或者嫌疑的;二是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沒有到案的;三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潛逃、串供或者隱匿、毀滅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的;四是在住處執行不便于采取電子監控等監視居住措施的;五是異地辦案、異地用警,需要異地控制的。另外,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前述三類特別犯罪,并在住處執行有礙偵查的,才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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