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被羈押后會坐牢嗎?
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被羈押后喲可能會坐牢,如果是違法行為導致破產,會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投資經營有風險,若果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就可以依法啟動破產程序,企業法人并不因為企業破產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行為,如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虛報注冊資本、偷稅逃稅等行為的,情節嚴重的,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
《破產法》第二條規定: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結合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以破產方式清理債務的要符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以及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這里指明了是全部債務,而并非個別或者部分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二條規定: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
(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結合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原因,滿足債務人不能清償依法成立的到期債務即可。
企業破產大部分的情形下,是由于經營不善導致的,此時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況,就需要進行破產清收的程序。此種由于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的破產結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其他的高層管理者都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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