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后怎么處理
扭送之后交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進行拘留等處罰,具體的案情需要根據不同的案例來決定。
一、扭送性質:
1.扭送是法律賦予公民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學者認為扭送是一種刑事獨立強制措施】。
二、扭送適用對象范圍:
理論上認為扭送的對象是現行犯/準現行犯/有合理理由懷疑犯有重罪或脫離強制措施的嫌疑人。
1.現行犯:指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不含預備犯】;
2.通緝犯:指通緝在案的;
3.越獄犯:指越獄逃跑的;
4.追捕犯:指正在被追捕的。
三、公檢法對于扭送的處理:
1.四項權力:
a.接受權;
a.訊問權;
c.移送管轄權;
d.采取緊急措施權。
2.對于扭送來的人:
a.都應當接受。
b.應當立即訊問。
c.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d.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①扭送應不得擁有國家機關緊急逮捕時的附帶搜查權。
②未賦予扭送時使用槍械器以暴制暴的權力。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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