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通緝在案的;3.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二、扭送的法律地位
關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論界一般不承認它是一種強制措施。
例如,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刑事訴訟法學》(王*樞主編),就認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障偵查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強行剝奪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和拘留。”這實際上排除了扭送作為強制措施的性質。然而,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強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則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證人、繼續犯罪,以逃避偵查、起訴與審判。從這個角度來看,扭送恰恰符合強制措施的根本特征,也是為了實現強制措施的根本目的,因此,扭送實際上不可避免地具有強制措施的性質。也正是因為它具有強制措施的性質,《刑事訴訟法》才將其放在“強制措施”這一章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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