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一般提審幾次
對看守所提審幾次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提審次數,提審次數將根據公安掌握的情況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印證來決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部預審工作規則》
(三)審訊犯人
第十五條
預審部門對受理的案件,要指定專人負責審理。審訊、調查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條
預審人員在受理案件后,應當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訂預審計劃。
第十七條
預審人員對被拘、捕的人犯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必須進行審問。在訊問時,首先訊問人犯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在發現不應該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立即釋放。
第十八條
預審人員在審訊中,對犯人的犯罪事實、動機目的、活動方式方法、與犯罪有關的人員,都要實事求是地追查清楚。對犯人的申訴和犯人提出的反證,都要認真查對處理。預審期間,嚴禁組織群眾對案犯進行批斗。
第十九條
在審訊中,需要使用證據揭發犯人罪行的時候,必須選擇時機,講究方式,注意保護檢舉人,防止泄露偵察工作秘密。預審人員向犯人提出的證據及犯人所作的回答,要在《審訊記錄》中寫明。
第二十條
審訊犯人每次都應當作《審訊記錄》,必要的時候還可以令犯人書寫親筆供詞。《審訊記錄》要不失原意地記載犯人的供述,令犯人閱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差錯的地方,允許犯人補充、修改,并令其逐頁簽名、捺指印。沒有閱讀能力的犯人,要向其宣讀《審訊記錄》。每次審訊后預審員和記錄員應在記錄末頁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審訊少年犯時,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他的父母或監護人以及他所在學校的代表人參加訊問。審訊中要注意有無教唆犯罪的人。訊問聾、啞或者和預審人員互相不懂語言的犯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或者翻譯人員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入審訊記錄。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于提審次數并沒有進行規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看守所提審幾次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果對于這方面的知識還有什么疑問,歡迎大家到律霸網咨詢,我們將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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