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是關押未決犯的地方,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且該判決書生效前,犯人均是關在看守所的。
一、偵查階段 (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
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看守所異地臨時羈押期限,但對每個階段及情況作了具體規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超過8個月零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
案件到檢察院之后,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為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為1月個至1個半月。
三、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亦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復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為2個半月。
綜上來看,異地臨時羈押一般犯罪嫌疑人要把三個階段的時間加在一起,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多法律知識可登陸律霸網或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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