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
法律咨詢:
您好,如果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屆滿后仍不放人的怎么辦?
律師解答: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這里的“法定代理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辯護人”是指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司法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了三種辦法:一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二是對于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三是變更強制措施,如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羈押,改為采取取保候審。
相關法律知識:
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序的特點:
1、只適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2、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
3、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相對簡化;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認罪,并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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