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疫情面前房貸款怎么辦?
可以申請延遲還款期限,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外匯局等五部委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
感染新型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金融機構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范圍,應賠盡賠。
二、疫情期間,金融機構以疫情對企業經營造成影響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遲延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的,如何處理?
受疫情影響,諸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幫助和支持企業渡過難關,維護社會就業穩定,是疫情防控在經濟領域延伸的應有之意。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發布《浙江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關于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意見》,明確要求各金融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因疫情面臨還款困難的小微企業,予以展期、續貸、減免預期利息等幫扶,妥善安排還款方案,直到“一級響應”解除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間,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屆滿,沒有法定和約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機構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不予支持;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遲延交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求金融機構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債務人在不可抗力事件中具有何種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1、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債務人履行通知和證明的義務可以讓債權人知悉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及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和影響程度,以減輕可能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同時使得債權人可以采取應對措施(對債務人提出的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是否認可并進行相應的舉證、應對)。“通知”、“證明”是債務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該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總之,疫情期間也不是說就可以不用還房貸了,而且延遲還貸的期限也基本上不可能等到疫情徹底過去之后。所以,如果金融機構同意了延遲償還房貸的請求,但是,在金融機構規定的最后還貸日之內,還是要及時清償房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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