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處于平等對抗地位、有糾紛的雙方向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訴其糾紛,并請求裁判方解決其糾紛的活動。
偵查是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
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刑事偵查技術包括文書檢驗、痕跡鑒定、毒物分析等等方面。其中文書檢驗又可分為筆跡鑒定、偽造、變造文書檢驗、偽造印章、證書檢驗等;痕跡鑒定比如手印、腳印、槍彈痕跡、工具痕跡的鑒定、發現、提取、保存……
現代刑事偵查技術主要就是通過高科技手段,發現犯罪分子遺留的蛛絲馬跡,幫助偵查人員更方便的發現、揭露犯罪,從而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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