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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