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407年編纂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經》中的“捕法”也有關于拘捕人犯的條款。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不同程度限制的各種方法。我國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中的積極效用是不容置疑的,它可以有效地保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保證其不毀滅、偽造、變造、隱匿證據和串供,不繼續犯罪,不逃避刑罰的執行。基于強制措施的上述積極效用,因而各國法律普遍賦予司法機關較為靈活使用和操作強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權。但是,應當看到,與積極效用相對應,強制措施也存在著風險。強制措施的主要內容,是限制和剝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享有其它權利的前提和基礎。限制和剝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無疑會使其它權利一并受限。同時,強制措施的使用,是一種審前程序中的行為,在無罪推定原則面前,強制措施的風險顯而易見。當被采用強制措施的對象最后被法院宣告無罪時,意味著有關機關需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鑒于強制措施尤其是羈押本身的風險性,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利和公民權利的保護。逮捕、羈押等強制措施在國外刑事訴訟理論中也被稱為人身強制措施,或人身保全措施,這些強制性措施的采用,雖然有利于查找嫌疑人并保全其人身,以便將來對其起訴和審判,因而有利于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但其實施以限制或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為代價,對公民人身自由與安全威脅甚大。
基于保障人身自由權才是保障一切人權的基礎這一共識,各國均對人身保全措施的采用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審查原則的確立。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偵控機關采用逮捕、羈押等強制性措施必須事前得到法院的審批,如逮捕需要獲得法官簽署的逮捕令、搜查需要事先持有法官簽發的搜查令;另一方面被逮捕、羈押的被告人有聽證權,即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法院通過言詞審理的方式對逮捕、羈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逮捕、拘禁不合法的或者沒有必要的,被告人有權立即獲得釋放或保釋,為公民提供保護和救濟。司法審查司法審查原則已經發展成為一項刑事司法國際準則。《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規定:“對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規定:對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拘禁不合法時命令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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