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當今市場經濟的不穩定性,中小企業經常面臨著破產的局面。當由于經營不善而造成破產之后,破產公司就需要對于公司財務資產等進行清算。在清算的過程當中有時會出現異議。那么破產清算中的執行異議如何處理?本文中就給出了解答。
破產清算中的執行異議如何處理?
針對破產程序中涉及到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爭議,我國第一部企業破產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采取了“吸收審理”和“一裁終局”的制度設計,而現行的《企業破產法》采取了“分別審理”和“兩審終審”的制度設計,兩者在制度設計方面出現了根本的區別。現行的制度設計更加合理和完善,更能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原《企業破產法(試行)》關于破產程序中涉及到當事人實體權利的爭議,規定可以在破產程序中“一裁終局”予以解決,而按照現行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則必須通過“兩審終審”的原則予以解決。
《企業破產法》第四條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費、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權人對債權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包括勞動債權爭議訴訟和普通債權爭議訴訟。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除破產法有特別規定的外,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在破產程序中,對涉及到當事人實體權益爭議的,應當實行“分別審理”“兩審終審”的糾紛解決機制。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要點可以得出,關于破產清算中的執行異議如何處理該問題法律上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對于破產清算的公司來說,職工或者是公司股東等是有權對于執行提出異議的。當提出異議協商未果之后相關人員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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