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漢語中,管是用來開閉門戶的鑰匙,而轄是用來關住或者解脫車輪的銷子[1]。因此,管轄的最初定義就是管理統(tǒng)轄,具體到我國刑事訴訟中則是公檢法等機關對于刑事案件的管理及其權限劃分。
職能管轄,又稱為立案管轄,則是指公檢法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職能管轄是立案的基礎,只有確定了職能管轄,才能保證立案的順利進行。
一、職能管轄的存在基礎
(一)、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我國憲法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zhí)行法律。”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的執(zhí)行法律”。“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表現(xiàn)為三機關對于案件的劃分管理即職能管轄。
(二)、法定法官原則。即任何案件必須事先規(guī)定好具體哪個司法機關具有管轄權,以防止“以操縱哪個審判機關審判的方式操縱案件的審理”[2],以達到訴訟公正。
(三)、程序正義原則。職能管轄是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第一步,也是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基礎,因此,必須保證案件得到最公正具體的劃分,防止因為程序問題導致案件的審判受到質疑。“正義必須體現(xiàn)為生動形象的外表,否則人們就看不到她”[3]。
(四)、我國司法權的多元化享有。
偵查權,是依法搜集證據(jù),揭露和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它與審判權和檢察權同屬于司法權,同屬于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4]。
檢察官具有法律守護人的地位,對檢察官及法官而言及法官而言,事實的查明與法律的判斷,應以同一目標行事,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后,依據(jù)偵查結果做出的、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的決定與法官的裁決極為相似,因此檢察權是司法權[5]。
雖然人民法院是我國唯一的審判機關,但是不得不承認,司法權在我國并不專屬于人民法院,前面已經(jīng)談到我國憲法都已明確規(guī)定刑事訴訟三機關相互配合,從側面反映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同樣享有司法權。現(xiàn)實中看來,公檢機關,尤其是公安機關,享有某種程度上的司法權,而我們經(jīng)常說的“公安司法機關”并不代表公安機關不是司法機關,我們固然可以把“公安司法機關”理解為“公安機關加司法機關”,我們同樣可以理解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等司法機關”,并且即便是把“公安司法機關”理解為“公安機關加司法機關”,那么起碼檢察機關也同樣應該列為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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