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企業里,賬單需要清算,這樣可以為公司制定相對應的計策,以便更好地將公司的工作進行下去,規劃好未來將要干什么。妨害清算罪在一個公司清算的時候就出現了,那么妨害清算罪主體是什么,這就是這篇文章將要提及的問題。接下來就為大家介紹相關的知識。
一、什么是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擅自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
二、犯罪行為方式是什么?
(1)隱匿財產,即采取各種打式隱匿、轉移、私藏公司、企業的財產,并隱瞞不報,如將公司存款從甲銀行轉人乙銀行另立帳戶,秘密隱藏。隱匿既可以是資金,亦可以是機器設備、生產成品等實物。
(2)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所謂資產負債表,又稱資產負債平衡表,是指會計定期核算時以貨幣形式反映,表示公司、企業一定時期內財產的總體構成狀況即公司、企業資金的來源與運用的報表。其以左右平衡式帳戶列示出借方又稱資產方與貸方即負債方,借方記載資產的運用、貸方記載資產與負債,表示資金的來源、要求借貸雙力必須平衡。平衡公式是: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的差就是所有者權益即凈資產的總額。從表中可分析出公司、企業的財務情況及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所謂財產清單,乃是公司、企業現有財產狀況、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剩余產品及原材料等的全面反映,是登記公司、企業現有全部財產的單子,資產負債表,公司、企業財產清單,是進行公司、企業清算的重要文件,不得作任何虛偽的記載,所謂虛偽記載,即就是登記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時不實在、不真實或隱瞞了重要事實,即進行虛假記載。如對資產負債情況,故意采取不報、不登、少報、少登、低報、低登等手段,隱瞞或縮小公司、企業的實際財產數額;或多報、多登、高報、高登公司、企業的資產數額,如把廠房、設備、產品的實際價值高估高報,用以多抵、高抵債務;或夸張、縮小公司、企業的資產等等,都是虛偽的記載。
(3)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為了保護債權人、職工乃至國家的利益,公司、企業清算時,其財產處理應依照下列順序進行安排:
第一,保留足夠的金額以及支付清算的費用;
第二,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第三,繳納稅款;
第四,清償債務;
第五,分配剩余財產。
這就是說,只有在清償債務后,即進行第四通財產處分程序后,財產有剩余的,才能予以分配。如果在清償債務之前就分配財產的,則必然造成對國家、職工、債權人的利益的損害,出此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予以刑事制裁。
三、妨害清算罪的主體是什么?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據此可知,妨害清算罪是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是清算公司,而不是清算主體,即公司股東,但處罰個人,不處罰單位。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時,只能通過法院判決責令股東承擔清算義務,股東拒不履行時,可能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但不能直接以妨害清算罪追究股東責任。
由此可見,妨害清算罪是一個嚴重的罪名,妨害清算罪主體是清算公司而不是公司股東。值得一提的是,違反妨害清算罪的時候處罰的是個人,而不是處罰單位,妨害清算罪在處罰時還要被判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們要懂得妨害清算罪的同時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
要求成立清算組是不是執行案件的受案范圍?
一個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的主要程序
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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