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法正常運營一直虧損后,很多人都會選擇將企業申請破產,雖說企業虧損嚴重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的審核是非常嚴格的,而且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其中破產清算是企業申請破產后主要需要從事的工作,其中破產清算順位其實是很多人不了解的,不知道是按照什么規定進行的,那對于企業破產來說,破產清算順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破產清算順位法律依據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 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于頒布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為更為完善,更為具體。
據《破產法》40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 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 或者有破產申請一 年前所發生的原因 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據《破產法》109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破產清償順序總結:
1.債權人和債務人互負債務,抵消債務人財產,40條規定的除外;
2.擔保債權;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償付遵循以下原則: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總結: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二者的清償順序,外部按先后,內部按比例。
當前社會每天都有不少的企業破產,對于破產清算的處理,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不然是很容易出現問題的,處理起來也會非常的麻煩,關于破產清算順位的法律依據,是我們在處理企業公司破產之前必須要去了解的法律規定內容。
公司非破產的清算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的受理程序是怎樣的
開發商破產清算后對業主的影響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打架輕傷需要什么證據
2020-11-22簽了加盟合同能不能退款
2021-03-03合同履行不能有哪些認定標準
2021-03-06公證可以增加借款合同法律效力嗎
2021-01-0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
2021-01-10長期虛報工資一般如何處罰
2020-12-19欠錢不還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23交通事故應由誰管轄
2020-12-12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認定有期限么
2021-01-05【拆遷賠償】拆遷賠償款如何辦理提存手續
2021-01-16啥時候能放棄遺產繼承權
2021-03-14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可以遺贈嗎
2021-01-18崗位變更合同書怎么寫通知
2020-12-10試用期辭職有競業限制嗎
2021-02-10實習證明模板格式
2021-01-08變更受益人要經被保險人同意嗎,購買壽險應注意哪些事項
2021-02-04男友是否可以給女友投人身保險
2021-02-05保險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后還能追償賠償金嗎
2021-02-22生效不等于保險責任開始
2021-03-06車主變更保險合同未改保險賠償案例
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