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選擇破產清算是為了自救,國家為了保護更廣大人民的利益,以及穩定市場的經濟秩序。對企業的財產評估進行法律上的規定,目的就是為了更快的查明該企業的財產詳細,那么就會有人對法律規定的財產評估辦法產生這樣的疑問,破產清算評估辦法以及評估范圍是?
(一)、破產清算評估辦法?
一、審查企業提供的破產基準日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會計資料。包括:1、往來賬款;2、存貨;3、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4、其他與損益有關的資產類項目。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1)、隱匿、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等。”通過對破產企業資產的清查及賬冊審計,全面核查此期間經濟業務變動事項中是否存在以上情況,以確保破產企業資產安全及債權人的權益。
三、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企業破產基準日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登記、造冊、評定估算。
(二)、財產評估范圍是?
1、對流動資產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協作件、庫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根據該項資產的現行市場價格、計劃價格,考慮購置費用、產品完工程度、損耗等因素,評定重估價格。
2、對有價證券的評估,參照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沒有市場價格的,考慮票面價值、預期收益等因素評定。
3、對破產企業的無形資產。區別情況評定:外購的無形資產,根據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根據其形成時所需實際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自創或者自身擁有的未單獨計算成本的無形資產,根據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
公司為了自救采取破產清算的方法,而國家為了保障更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制定了相應的破產清算評估辦法以及評估范圍。而我國的破產清算評估辦法以及評估范圍也是根據我國市場的具體發展情況來制定的,所以希望我們那些公司管理者能夠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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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 堅 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嘉興職業技術學院聘用講師,執業于浙江合德律師事務所。早年畢業于云南大學,以優異的專業成績獲得法學、金融學雙學位,王堅律師經過全面系統法律理論和律師職業培訓,理論功底扎實。實踐中,具備全面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熟悉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執業五年以來,先后辦理四百多件各類民商事、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擅長領域:保險、銀行、證券、物流、建筑工程、商品房糾紛,以及刑事辯護、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糾紛、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曾辦理過多項涉及公司的非訴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為您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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