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定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共同債務怎么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
1、雙方在結束婚姻生活的時候,共同債務沒有償還清楚地,需要共同償還;
2、如果雙方對于此情況不同意,也沒有達成一致的協議,那么此時就需要法院出面進行調解了,調解不行就進行判決處理。
3、夫妻的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處于一種什么樣的關系,都需要雙方進行共同償還。而債權人是有足夠的權利向雙方或者是其中的一方要求償還債務,不分一方需要承擔的份額數目,也沒有先來后到的順序,只要債權人要求償還了,就需要進行償還,如果沒有能力全部還清,那么就由另一方進行清償。
對于共同債務的判定,當然也不是有法官根據自己的感覺隨便去確定的,法官實際上也是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去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即便是不通過法官,其實兩個人心里面都很清楚這筆債務到底是不是共同債務,只不過是有些人設身其中不自知而已。
丈夫個人為人擔保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老公欠債老婆要還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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