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役軍人犯罪專門處理規定是什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后,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后,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準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二、相關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中央軍委關于軍隊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第二條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偵查權;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對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別行使檢察權、審判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所稱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隊營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和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軍內人員,是指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根據上述規定軍人犯罪案件屬軍隊管轄原則。但是,對軍人犯罪的偵查工作,根據案情需要,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軍人的一般違法行為,可以由地方公安機關處理。按規定軍人是普通警察應該是無權拘留的,犯法了可以抓捕但是要移交給部隊處理。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看出,軍人犯罪也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現役軍人犯罪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疑惑,我們律霸網有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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