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轄一般適用于哪兩類刑事案件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中適用指定管轄的兩類案件分別是地區管轄不明的刑事案件和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不適宜或者不能審判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六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刑事案件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立案管轄所要解決的是哪類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司法機關中的哪一個機關立案受理的問題。具體地講,也就是確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立案管轄主要是根據下列因素劃分的:
其一,公安司法機關的性質與訴訟職能。我國公、檢、法機關是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訴訟主體,但由于各自的性質和訴訟職能不同,劃分管轄必須與之相適應。
其二,刑事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復雜程度等。這些情況也是劃分管轄的重要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立案管轄范圍,作了概括性的規定。
為了便于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執行這一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轄作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中適用指定管轄的兩類案件分別是地區管轄不明的刑事案件和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不適宜或者不能審判的刑事案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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