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行政處罰是什么樣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的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有兩種含義:一是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二是應當事人的申請,對醫療事故爭議進行行政調解。
衛生行政部門是國家的職能機構,其任務是貫徹實施黨和政府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為此,各級衛生部門負責領導全國和地方衛生工作,編制發展規劃、制定有關法規和督促檢查衛生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根據我國憲法和各級政府組織法規定,國家衛生行政機構按行政區劃分設立。中央設衛生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衛生廳(局),地區(市)、自治州設衛生局,縣(市、直轄市)設衛生局(科)等。這些均屬于各級人民政府下設的衛生行政機構。
本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7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處理,有行政調解的性質。衛生行政部門在堅持事實是根據、法律是準繩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雙方當事人,促成協議的達成,使醫療事故賠償糾紛得以解決,這就具有行政調解的性質。
醫療事故的責任者除了由行政處罰外,還有事故的刑事處罰、民事賠償不妨等等,具體可以由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好好分析。在律霸網上有許多專業的律師,你有任何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的問題或是麻煩等可直接點擊在線咨詢系統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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