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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提下,公民越來越多的愿意投入自身閑錢開辦公司,在平時的生活中大家都會遇到各類公司,有些公司因為經營不善破產,我國法律規定公司破產需要進行清算,這樣才能維護債權人利益,那么如果破產清算無法進行怎么辦呢?我們來了解下。
一、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二、無法清算怎么辦
公司財產情況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對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有重大影響。在公司特別清算中,當清算組發現由于財產情況不明或者公司人格混同,導致清算無法進行時,應當向受理特別清算申請的法院提交無法進行清算的報告。法院經審查屬實的,裁定終止特別清算程序。這時,對于財產情況不明的公司,債權人可以提出否定公司獨立人格的主張,起訴公司股東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對于人格混同的公司,債權人可以將他們視為同一債務人,起訴要求這些混同的公司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會計帳簿等丟失無法清算,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規定,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完整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公司獨立財產的保證,是公司得以正常運營的保證,是國家對其征稅和管理的重要憑證資料,也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一旦賬冊丟失,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無從查找,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股東的有限責任也無從談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按照常理公司的賬冊應當是完備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可以完全控制,以備各種審查,除不可抗力外,無論何種原因的丟失,都顯示股東的疏忽和怠于行使義務,都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
如果是因為公司財產狀況不明或者公司的人格有所混同,那么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如果因為公司的賬簿等丟失而導致無法進行破產清算那么債權人也可以讓公司的股東承擔債務,因為公司的賬簿由股東大會控制,而選出股東大會成員的是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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